
关于财通鼎欣量化选股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基金名称 财通鼎欣量化选股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财通鼎欣量化选股 18 个月定开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8705
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
基金运作方式
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02 月 0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财通鼎欣量化选股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公告依据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财通鼎欣量化
选股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等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08 月 06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08 月 06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 年 08 月 06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 年 08 月 06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注:本基金首个开放期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6 日至 2025 年 9 月 2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申请。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18 个月后的
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月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
前一日(含)止的期间封闭运作,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本基金首个开放期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6 日至 2025 年 9 月 2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申请。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业务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
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
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M≥500 万 1000 元/笔
M:
(注: 申购金额; 单位: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含微信公众号、PC 版网上交易)非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申
购费率最低可享受 4 折优惠,但折扣后的实际执行费率不得低于 0.6%,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
用的或低于 0.6%的,
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含微信公众号、PC 版网上交易)汇款方式申购
(不含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基金申购费率按 0.1 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如发生调
整, 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申请。
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直至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180 日 0
(注: 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申购申请确认日(含)起开始计算。 )
对持有期小于 30 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且小于 90 日
的,赎回费用的 75%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日且小于 180 日的,赎回费用的 50%归
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如发生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直至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
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
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
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
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 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份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财通鼎欣量化选股 18 个月定开混合基金份额 10,000 份, 持有
满一个封闭期, 现欲转换为财通成长优选混合 A, T 日财通鼎欣量化选股 18 个月定开混合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T 日财通成长优选混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率为 0%, 申购补差费率为 0%。 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100×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10,000×1.100-0.00=11,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11,000.00×0%/(1+0%)=0.00
元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0.00=0.00 元
转入基金份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全部或部
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
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
的基金。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申购状态。 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3)基金转换采用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据,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根据中
国证监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加上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的标准收取费用。
①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
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补差费。
②免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上述其他开放式基金, 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具体的转换费用收取方式, 参见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者转换份额进行合理限额规定,如单个投资者单笔最低转换份
额、转换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等。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载明相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出/
转入基金份额限制, 但调整结果应予以公告。
(5)基金账户冻结期间, 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6)投资者在申请基金转换转出时,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转出,在某一
销售机构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单只基金设有不同的
收费方式,如前端/后端收费,则投资者在申请转换转出时,应指定转出基金份额的收费方式
归属,每种收费方式下可转出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收费(前端收费或后
端收费)方式下持有的基金份额。
(7)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采用“先进先出”原则确认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即先认购/申购的基
金份额先转出。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
新开始计算。 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8)若基金转换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基金转出与基
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行公告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
分确认的情况下, 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投资者 T 日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T+1 日进行确认,T+2 日投资者
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转入基金份额。对于某些特定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确认日规
则, 但须在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载明。
(10)基金转换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份额=转入基金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资产承担。
(11)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须满足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最低持有份额
的规定,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最低保
留余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个交易账户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公司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本公司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
金转出申请。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或重新恢复基金转换业务的,本公司将按《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财通基金直销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转换业务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
告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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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公示。
转换业务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时间和要求的资料、信息等有所区别,投资者在办理相关业
务时, 除应遵循本公告内容外, 还应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月 2 日期间, 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申请, 投资人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期的具体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业务的申请。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有关事项
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
服务电话(400-820-9888)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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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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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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